婚姻登记收费
发布时间:2024-04-10 12:57:12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第二项“(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境内外双重双收费标准的通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婚姻登记收费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收费项目、缴费流程及收费依据,造成严重后果的;2.未给当事人开据收费凭据或缴费发票的;3.未在规定时限内将收取费用上缴财政帐户的;4.将收取的婚姻登记费用贪污挪用的;5.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1.公示责任:对婚姻登记收费项目和缴费流程应在本部门户网站或婚姻登记大厅公示栏一次性公示;并接受群众咨询。2.受理责任:颁发婚姻证书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收费项目和收费明细及缴费流程,收取现金后应及时出具收费凭据及发票。3.上缴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婚姻登记收取费用上缴本级财政帐户。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