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法院审理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4-04-11 16:44:57

  5月10日,南部县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何某某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前后,被告人林某某在一次浏览网页时发现网络上招聘境外服务人员的信息,便与对方取得联系,对方联系人告知系在缅甸从事高薪工作,同时要求林某某在境内组织其他人员一同前往,并按组织的人数给予一定好处费。林某某在明知出境方式为偷渡出境的情况下,与王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问询其有无去缅甸工作的意愿。王某同意后,林某某同时要求王某组织其他人一路偷渡过境,并许诺给予好处。之后王某联系了周某、程某(另案处理)及杨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联系了李某某、许某(另案处理)准备一同前往缅甸。

  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林某某接到对方联系人信息后,将其本人与被告人何某某及王某、周某、程某、杨某某、李某某、许某的身份信息发送给对方联系人,由对方办理订购机票事宜。2020年5月17日,林某某、何某某、王某、杨某某、许某、李某某六人在昆明汇合,乘车到达孟连县准备偷渡出境,被当地公安机关发现并遣送回昆明。同年5月底,周某、程某赶到昆明,上述8人汇合后,林某某收到联系人的汇款后,并安排上述同行人员食宿事宜。同年6月初,在联系人安排下,林某某组织上述人员从昆明出发,途经瑞丽市、镇康县,从该地偷越入境,到达缅地区。到达后,上述人员被安排至当地一疑似电信诈骗犯罪窝点工作,几天后,其余前往人员陆续返回中国,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在缅甸滞留一月后,再次以偷渡的方式回到国内。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国境管理法规,接受他人指挥,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持续多发、高发态势,不法分子以高薪务工引诱国内人员偷渡出境前往缅甸等国从事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为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人员流”,南部县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格按照“断流”行动部署,持续依法严厉打击招募人员赴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最大限度挤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生存空间。

  在此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千万不要被境外网络虚假广告和境外赌博、诈骗团伙所蒙骗而非法出境,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偷越国(边)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和赌博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切勿以身试法。(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