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赣州水费这样算!
发布时间:2024-04-17 23:14:44

  接赣市发改价管字〔2023〕43号文件通知,自来水价格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新的水价标准。

  2023年5月对全部用户进行抄表工作,费用按调整前价格收取, 2023年6月1日以后抄收的水量按新的水价标准执行。

  1.居民用水:由2.1元/吨调整为2.4元/吨(另需加2元或3元/月/户垃圾处理费);

  答: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以2023年6月抄表水量开始执行新水价)。

  答:此次水价调整适用于章贡区、经开区、蓉江新区、南康区、赣县区实行公共管网供水的各类用水户。

  赣州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据赣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赣市发改价管字〔2023〕43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赣州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方案》(赣市府办字[2018]61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州2018]43号)等文件精神,市中心城区执行的综合水价分为三类:

  同时,根据《关于核定赣州中心城区二次供水价格的通知》(赣市发改价管字[2023]40号文件)文件精神,高层电梯房(7楼以上(含7楼))用户在基本水价之上,另外收取1.00元/吨的二次供水加压费。水费到户价:

  2.二次加压供水综合水价=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二次加压费。

  答:实行特殊体用水优惠政策。城乡低保户、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特困党员、残障军人每人每月减免2.5吨自来水水费;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每人每月减免1.5吨自来水水费。(携带相关证件到就近的水务营业厅办理)

  答:本次调整的水价均不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仍按《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8〕61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8〕4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答:1.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设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直到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居民阶梯水价分为三级,比价关系为1:1.5:3,即一级用水价格1.45元/吨、二级用水价格2.18元/吨、三级用水价格4.35元/吨。

  2.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在户表改造前暂按居民一级用水价格执行。

  如:一个水表户对应一栋或一栋以上房屋的,在户表改造前暂按居民第一级用水价格执行。(在城郊或城中村等,一栋或一栋以上房屋共用一个用水户头)

  答:以户为单位计算用水量,居民户5人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下同),一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360吨以下部分、二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360~480吨部分、三级用水量为480吨以上部分。居民户5人以上的家庭每增加1人,每年每级用水基数可相应增加60吨。居民用水户凭户口本,租房户凭房屋租赁合同、居住人身份证到所属区域供水企业营业点办理新增用水基数申报手续。

  阶梯水价以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执行周期,按超量累进加价方式计收水费,用水量在年度间不累积、不结转。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470 号)规定,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按照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2.非居民用水:是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 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3.特种用水:包括高尔夫球场、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洗浴(指专业洗浴、足浴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洗浴、足浴、温泉、水疗等服务)、洗车、歌舞厅、桑拿、按摩、酒吧、茶座、咖啡厅、美容美发、游泳馆等用水,但盲人按摩店、体育场馆里的游泳馆,以及年用水量不超过360立方米的洗浴、洗车、美容美发用水除外。

  解析说明: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1.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水。

  2.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 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敬老院、养老中心、福利院、救助站等)的生活用水。

  3.宗教场所生活用水: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水。

  4.社区组织工作用房用水:是指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的用水。具体包括: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用水;附属的非经营公益性的图书阅览室、警务室、医务室、健身室等用水;附属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日间照料中心等为老年人提供膳宿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水。不包括街道办事处用水。

  5.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消防、绿地、车库等为居民服务的非经营性用水。